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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履行补偿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来源:www.jugaols.com

案情介绍:

 2011年12月21日某区人民政府作出《某区某村“城中村”改造工作须知》,2012年2月17日该区人民政府作出《某市“玉龙新城”区域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细则》,同年3月20日该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决定载明征收期限为2012年3月21日至2012年6月21日。该区某科技公司总部及花卉示范园区在征收范围内,在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该区人民政府拖延履行补偿职责,直至该科技公司于2015年12月提起诉讼,该区政府仍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该案经该区人民政府申请再审,申请理由为“请人对于被申请人的征收补偿工作一直在推进,征收工作被迫停止是因为情势变更,农开行政策调整所致 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该区人民政府拖延履行补偿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该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律师解读: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对本行政区域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对案涉房屋进行补偿,不应不合理拖延履行补偿职责,致使被征收房屋、土地长期处于被征收而未获得补偿的状态,对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本案该区政府一直拖延履行补偿明显违反该规定。

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故该区人民政府再审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