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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进行土地征收的法定权限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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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中规定,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关于土地征收的法定权限如何划分的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划分如下:
  1、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3、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