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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决定公告是否可以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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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中,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城市房屋拆除十分常见,在拆除动工之前,是需要进行相应的征收决定公告的。那么,征收决定公告是否可以行政复议呢?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由山东征收补偿为大家进行的相应解答吧。
  针对征收决定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是行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在征收过程中,如果您对征收决定不满意,可以直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