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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经而未经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

  来源:www.jugaols.com

案情介绍:

2013年2月8日,司先生之子司某驾车行至某县某村时,与路边卖烟花爆竹的李某某摊位发生刮擦,因修车双方发生争吵。李某某的亲戚张某到场后,与司某发生争吵后相互殴打,司某的父亲先生闻讯后过去与张某发生矛盾,是否殴打双方说法不一致。2月8日,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次日受理了该案,并对司先生之子司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3月10日,该公安局以情节比较复杂为由批准延长了30天办案期限。3月25日,该公安局对司先生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3月26日,该公安局根据司先生申请对其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后司先生申请行政复议,并通过行政诉讼。诉讼中通过公安局提交的证据得知,该处罚决定的作出并未经公安局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决撤销了对司先生的行政处罚决定。

律师解读:

一、“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范畴界定

(一)“情节复杂”和“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系并列关系,较重行政处罚的定语仅仅是“重大违法行为”,并不包括“情节复杂”。

(二)较重的行政处罚属于相对概念,并非某种具体的处罚幅度或者种类。

二、行政拘留是否属于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当属较重的行政处罚。具体理由:首先,从救济渠道看,行政拘留可申请暂缓执行。其次,从立法设置看,行政拘留的设定更为慎重。《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三、未经过集体讨论的处罚决定是否应予撤销

集体讨论是“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较重行政处罚”作出的法定程序要求,但对未经过集体讨论的处罚决定是否应予撤销,,程序严重违法,应予撤销。从行政拘留的严厉性程度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来看,集体讨论作为较重行政处罚尤其是行政拘留的法定必经程序。集体讨论决定并非行政机关负责人的集体决定,集体讨论的运作过程体现的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其并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会议表决制。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如何进行行政处罚最终还是要由行政首长作出决定。这与按照我国《宪法》确定的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相契合,并非在行政首长负责制之外另行创设“集体负责制”。实践也证明,在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前提下,经过集体讨论的行政决定可避免行政首长的恣意和专横,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保障行政处罚的实体公正。